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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人 房地產買賣登記業務( 司法書士業務 )

進行房地產權利登記時的必備材料

1、在日本辦理了住民登錄手續的香港人

 (買方)

(1) 用現金購買時  
 ① 住民票  
 ② 印章(形式自便)  
 ③ 用以確認本人身份的證件(護照、駕照、在留卡等)

(2 )用貸款購買時  
 ① 住民票  
 ② 印章證明書(發行三個月以內有效)
 ③ 進行印章登錄手續的印章(在市役所登錄過的印章)  
 ④ 用以確認本人身份的證件(護照、駕照、在留卡等)

 (賣方)

 ① 即將出售的房地產的登記識別情報通知書(登記完畢的權利證明書)
 ② 印章證明書(發行三個月以內有效)
 ③ 進行印章登錄手續的印章(在市役所登錄過的印章)
 ④ 用以確認本人身份的證件(護照、駕照、在留卡等)


2、沒有在日本辦理住民登錄手續的香港人(在香港居住的情況下)

 (買方)

① 宣約書(公證書)(由香港的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本人的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戶口所在地、
身份證號碼以及本人簽名、本人印章等純屬真實無誤的公證書)

② 用以確認本人身份的證件(護照、身份證等)


 (賣方)

① 即將出售的房地產的登記識別情報通知書(登記完畢的權利證明書)

② 宣約書(公證書)(由香港的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本人的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戶口所在地、
身份證號碼以及本人簽名、本人印章等純屬真實無誤的公證書)

③ 印章(由上述②中的公證機關出具證明的印章)

④ 用以確認本人身份的證件(護照、身份證等)

  ※出具香港的宣約書的公證人,須由法律事務所的有資格進行公證業務的律師進行。
 另外,香港的宣約書中英文皆可。詳細內容,歡迎垂詢。
(本事務所有中、英文對應業務,歡迎垂詢。)



○ 鶴尾 翻譯導遊・行政書士・司法書士 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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